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134号
洪浩宋: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134号原告陈周彬诉被告洪浩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5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42500元。现因被告洪浩宋(男,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附城镇沙村161号101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洪浩宋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