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22号
许卫华(湖南省衡南县相市乡相市街01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勇与被告许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许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勇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许卫华负担208元,原告黄勇负担43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黄勇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0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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