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48号
朱树茂(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九十号新楼3单元201号):
原告曾国荣诉被告朱树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树茂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朱树茂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树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45690元及违约金13707元;
二、被告朱树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
本案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交纳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