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413号
刁雪颖(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27号101房)、
陈宇权(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前进路88号3幢701房):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刁克雄、刁雪颖、陈宇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刁雪颖、陈宇权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刁雪颖、陈宇权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刁克雄、刁雪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村付(副)四约南三巷11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供销合作社;
二、被告刁克雄、刁雪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按每月328元的标准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供销合作社支付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向原告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刁克雄、刁雪颖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