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89号
广州市坤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26号806房)、宋佳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18号9栋3单元202户):
本院受理原告张哲与被告广州市坤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宋佳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坤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哲返还培训费19万元;
二、被告宋佳骏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坤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宋佳骏共同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