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信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国祥诉被告佛山市乐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信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杰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东信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信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4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乐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国祥支付工程款337487元及利息(以3374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6911.6元、财产保全费2390.5元,由被告佛山市乐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