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022号
江山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映辉与被告江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每月450元收取,从2019年10月20日起计至30000元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44个月),利息19800元。本息合计49800元;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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