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43号
戴振南: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梅与被告戴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振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雪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张雪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戴振南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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