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439号
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时代安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余思慧、被告余以源、被告闵忠保、被告朱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时代安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3075元,并以110307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广州时代安邦贸易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余思慧在9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余以源在1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闵忠保在9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朱立华在1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时代安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74.2元,由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余思慧、被告余以源、被告闵忠保、被告朱立华共同负担。被告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余思慧、被告余以源、被告闵忠保、被告朱立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9.16元,由被告吴超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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