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孔庆彬(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街4号201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孔庆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810号】,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23年10月物业管理费用8969.52元及滞纳金19163.14元(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从欠缴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截至2023年10月的每月固定水费分摊221.76元、每月固定污水分摊106.4元、公共区域维修分摊1178.83元、电梯维修分摊5105.1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1001.88元及滞纳金2719.11元、污水处理费476.78元及滞纳金1287.45元、水泵电费分摊285.29元及滞纳金948.33元、电梯电费分摊270.75元及滞纳金931.95元、楼梯灯电费分摊149.66元及滞纳金517.9元、路灯电费分摊29.09元及滞纳金66.64元,前述各项费用(除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10月,滞纳金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从欠缴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