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5执22224号
康兴: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2222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变卖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月 十五 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5执22224号
康兴: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2222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变卖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