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41号
李梓蜜、李湘:
本院受理原告邱火明诉被告李梓蜜、李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梓蜜、李湘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梓蜜、李湘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梓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火明返还3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未返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湘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李梓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邱火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10元,保全申请费2990元,合计11700元,由原告邱火明负担2226元,被告李梓蜜、李湘负担9474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联系人:袁苍、黄靖(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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