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221号
蔡锦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瑶钦诉被告蔡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22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盖茨蔡锦海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4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费834.86元(以24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加计50%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6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0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25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