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762号
张国英、张聪、张浪文、广州市韩众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银丹与被告方张国英、张聪、张浪文,第三人广州市韩众服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执行人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762号】,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追加被告张国英、张聪、张浪文为(2023)粤0105执14674号的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国英、张聪、张浪文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4日下午14:15,在第31法庭A60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