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31号
黄争焰:
本院受理的黄争焰,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周辉、黄争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庆支付加工费337673元。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65元,由被告周辉、黄争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