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49号
黎志民:
本院受理原告何霏诉被告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黎志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霏偿还借款本金63234.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1元,由被告黎志民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何霏预交,原告何霏同意由被告黎志民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381元直接向原告何霏支付。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贾岚、王屹炜 8300540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