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83号
胡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谭吾君诉被告胡小勇劳务合同纠纷的(2024)粤0105民初1283号案,已经审理完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务报酬和垫付材料款合计46955元及利息(利息以4695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3年12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付欠款之日止)给原告谭吾君;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4元,由被告负担。
现因被告胡小勇(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涂秀二村四组)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胡小勇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83号案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 ○ 二 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联系电话:020-83005464、83005526)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