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01号
诺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南燕中街417-475号202铺之701房)、诺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前进路65号302自编K127房):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与被告诺米商业有限公司、诺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诺米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明退还经营保证金548536.0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48536.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标准自202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0.3元,由被告诺米商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诺米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交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