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178号
广州晶胜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胜服饰有限公司、王学明、李友英、刘晓慧、刘春亮、刘智峰、魏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朱新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李友英为(2022)粤0105执12952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李友英在未缴纳出资额47.83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2)粤0105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晶胜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李友英在未缴纳出资额33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2)粤0105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晶胜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刘晓慧为(2022)粤0105执12952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刘晓慧在未缴纳出资额39.13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2)粤0105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晶胜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刘春亮为(2022)粤0105执12952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刘春亮在未缴纳出资13.04万元,对本院(2022)粤0105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晶胜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王学明为(2022)粤0105执12952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王学明在未缴纳出资额21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2)粤0105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晶胜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追加第三人陈巧玲为(2022)粤0105执12952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陈巧玲在未缴纳出资额6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2)粤0105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州晶胜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朱新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