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执8172号
杨永强、佛山市南海骐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活灵、佛山市南海广晟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罗明强与被执行人杨永强、佛山市南海骐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活灵、佛山市南海广晟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执8172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解冻、扣留、提取收入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