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21号
王东炼(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洲畔村大沙沟永泰路西区6巷3号):
本院受理原告赵公礼诉被告王东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82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没收被告所交保证金11212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1806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1年1月31日滞纳金234882元(滞纳金289464元-原告应结付给被告54582元=234882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318064元为基数,按2021年5月1日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为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暂计为37246.62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