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63号
谢冬萍、赵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肖胜春诉被告谢冬萍、赵建成、第三人广州恒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计680.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63号
谢冬萍、赵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肖胜春诉被告谢冬萍、赵建成、第三人广州恒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计680.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