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591号
潘克畅、刘荣花、刘荣灿、林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松诉被告潘克畅、刘荣花、刘荣灿、林春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591号撤诉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1379.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