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13号
张仕林(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东陇镇达三圩管区后壁埕三横巷十一号)
广州市霖峰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桥头大街45号之一201房,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何锦荣诉被告张仕林、第三人广州市霖峰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213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张仕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锦荣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的租金30539.25元、水电费7980元、违约金2315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4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由原告预缴,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支付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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