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16号
柯剑青(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办事处大泉村细周家湾18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素华诉被告柯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柯剑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素华支付截止2024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289914.93元和利息57209.88元;及从2024 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欠款的利息损失给原告何素华;
二、驳回原告何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1.4元,由原告何素华负担25元、被告柯剑青负担6076.4元。被告柯剑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6076.4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七月十二日
经办人:梁小彤、林怡婕 020-830053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