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75号
莫丽俏: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375号原告贺传山诉被告许碧韵、莫丽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
不得执行登记在被告莫丽俏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翠东街19号1806房。
本案受理费10990.2元,由被告莫丽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九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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