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24号
张云峰、广州市忠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824号胡锦国诉被告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云峰、广州市忠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胡锦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胡锦国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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