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0号
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项国元诉被告项家乐、项家杰、谭碧云、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粤01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原告项国元因不服该民事判决,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4)粤01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原坐落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新民四横街4号房屋,其中6/10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黎燕生的遗产;3、改判被继承人黎燕生与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新民四横街4号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及对回迁房产享有的权利由上诉人项国元享有56/80份额,被上诉人项家乐享有9/80份额,被上诉人项家杰享有9/80份额;4、判决项明雅与邓婉华生育孩子两人对被继承人黎燕生与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新民四横街4号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及对回迁房产享有的权利由上诉人项国元保管;5、改判原坐落广州市海珠区凤凰岗路新民四横街8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黎燕生的遗产;6、改判被继承人黎燕生与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凤凰岗路新民四横街8号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及对回迁房产享有的权利由上诉人项国元独自享有。7、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上诉人承担。现因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上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诉人项国元提交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经办人:杨斌、冯颖怡 (电话020-83005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