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233号
林健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二十三巷11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林健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林健通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2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林健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返还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大埚综合楼;二、被告林健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支付场地使用费267000元;三、被告林健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支付电费68499.6元;四、被告林健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支付水费21352.5元;五、被告林健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支付废渣清理费46041元;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64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负担266元,被告林健通负担7298元。财产保全费2608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负担92元,被告林健通负担2516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经办人:杨美满、谭雨菲 (电话:020-83005344、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