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清申7号
广州千金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摩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千金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申请人诉请本院裁定: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广州千金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8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经办人:赵洋洋 吴海茵(020-83005411 8300569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