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88号
任安庆(男,1965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柳叶街133号桃园人家6幢二单元101室)、南京红帆船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红帆船酒店有限公司、任安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任安庆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的《麗枫酒店管理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于2024年3月28日解除;2.被告南京红帆船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49903.47元;3.被告南京红帆船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9月的外派人员服务费24872.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到期未支付的款项为本金,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8日,合计11870.78元);4.被告南京红帆船酒店有限公司立刻停止使用与麗枫酒店品牌有关的一切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经营技术等,拆除与麗枫酒店品牌有关的商标、标识、装潢及停止使用与麗枫酒店品牌有关的宣传资料、物品;5.被告南京红帆船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500元;6.被告任安庆对上述第2-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3日9: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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