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35号
曹远铖(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23号侨苑3栋1302):
本院受理的原告劳嘉琪与被告曹远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11日为218509元。(①2022年5月31日前的利息计算:按17万元计算,扣除已付8.5万元利息剩余8.5万元;②2022年6月1日后的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1日为13350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暂计71850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11日9: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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