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恢96号
卢永春、汤邓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永春、汤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执恢96号],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4)粤0105执恢96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卢永春所有的位于白云区广州大道北2077号304房的房屋产权。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