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339号
林民腾:
本院受理原告苏昊与被告林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林民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昊偿还借款本金63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由被告林民腾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苏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经办人:李易蔓 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