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021号
中辉(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广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辉(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东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预付款5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1702.74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3年2月12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5月6日,最终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521702.74元;二、被告中辉(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中辉(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金桥大厦二层(自编之一))、广东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412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9月25日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4法庭A301。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