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830号
胡文格: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2830号原告陈浩娣诉被告胡文格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胡文格(女,199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沙埂坝村八组53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胡文格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胡文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36499元给原告陈浩娣。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48元,由被告胡文格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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