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564号
杭州富博传媒有限公司、黄艳华、杨敬: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佰泰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博传媒有限公司、黄艳华、杨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富博传媒有限公司、黄艳华、杨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杭州富博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佰泰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477000元;二、被告杭州富博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佰泰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7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三、被告黄艳华、杨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杭州富博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州佰泰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佰泰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389.3元(其中受理费8477元、保全费2912.3元),由被告杭州富博传媒有限公司、黄艳华、杨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易蔓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