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52号
潘隽熙:
本院受理原告程皓彦诉被告潘隽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隽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皓彦支付理赔款200841.07元及违约金12950元。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8元,由被告潘隽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