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39号
林俊辉:
原告李丽群诉被告林俊辉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林俊辉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林俊辉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林俊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丽群返还26400元,并以26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付从2023年12月13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 元,由被告林俊辉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李丽群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