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61号
广州中态名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萍珍诉被告广州中态名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中态名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萍珍退还27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萍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广州中态名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中态名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受理费475元交至本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七 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