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728号
广州好货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腾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好货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返还服务费用30000元人民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3.5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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