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444号
叶碧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萍与被告林珈如、被告叶碧红与第三人深圳市鼎丰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444号撤诉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通知书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730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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