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706号
吴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宏碧诉被告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2809.3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期间利息(以1228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吴鑫(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企水镇振兴街124号2栋101室)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9月25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