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504号
何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九发诉被告何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2809.3元;二、被告支付货款945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59.4元(违约金以945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从2023年10月26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459.4元);三、被告承担保全费和诉讼费。因何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万家村7组10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9月23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