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578号
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海河诉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租赁费人民币39537.87元及原告垫付的税费5499.09(以45036.96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因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蓝海巷66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9月18日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