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577号
万建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建资诉万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883.01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31883.01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1月28日,逾期利息为5793.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万建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上万屋村180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9月19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