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12号
朱彩英:
本院受理原告龚新茹诉被告朱彩英、刘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彩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新茹偿还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1299383.33元,并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从2023年12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龚新茹;二、驳回原告龚新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35元,由被告朱彩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