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864号
唐大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44栋1703室):
杜谦(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93号南石头街公共集体户):
广州锦鑫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559号1栋201):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被告唐大军、杜谦、广州锦鑫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一、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律师费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上暂计:66000元;
二、判令被告广州锦鑫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杜谦、唐大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6日下午14:15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