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77号
霍健明(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鸡栏街1号之一地下):
吴逸荣(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清平路76号3楼):
本院受理原告卢伟棠诉被告霍健明,第三人吴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3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