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858号
李平瑶(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福寿镇大石坝村6组11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平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位垫付的保险赔偿金513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18日下午15:30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
经办人:袁苍、郭艳露(电话83005756、83005485)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